“当我感到绝望无助的时候,是你们热心地伸出手……因为你们,我才可以度过一生人中最艰难的时期。” —法律援助会–劳工法律中心委托人周先生。

成绩

联邦最高法院维持原判,要求重新审理语言权利案子

原告

原告 (左到右): Bao Nhia Moua, Mao Her, Bee Lee, Sy Vang.

联邦最高法院在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星期一,一致通过维持较早时上诉法院要求重新审理里维拉对尼比寇公司(Rivera vs. Nibco)诉讼案的决定。这个广泛瞩目的民权法律诉讼案,由法律援助会–劳工法律中心代表二十三个拉美裔及东南亚裔工人提出。这些工人因为他们的语言和出生来源地被歧视和解雇。被告第尼比寇公司是一间跨国公司,总部在印第安那州。上诉庭要求重新审理案子,因为尼比寇公司以种族的理由解除了一名拉美裔陪审员。

法律援助会–劳工法律中心在本案中的首席律师Christopher Ho说:“上诉庭认为,尼比寇公司剔除了一个陪审员,唯一的理由是她的族裔背景。最高法院认为没有必要改变上诉庭的决定,我们对此感到很欣慰。现在我们的委托人可以有机会把他们的案子交给一个公平地选出来的评审团来决定。”

里维拉诉讼案是一个民权法案第七条语言歧视的案子,在1999年提出,内容是控告尼比寇公司运用所谓的“工作技能”测试手段,在测试时公司完全只使用英语,目的是解雇该公司在加州佛莱斯诺地区一间灌溉设备厂里工作的拉美裔及东南亚裔工人。虽然这些工人只有有限的英语水平,但他们成功地在公司工作多年。尼比寇公司要求工人们获得满分、即一百分才能够通过这个测试,其性质就是单独针对本案中的原告以及其他有色族裔的工人,要他们不能通过测试。2008年下半年,经过七个星期的聆询,一个绝大部分白人组成的评审团判决尼比寇公司胜诉。

随后原告在第九巡回庭提出上诉,指出被告反复地曲解有关三名拉美裔陪审员候选人的事实,成功说服主审法官以别的正当而且和族裔无关的理由把他们解除。原告也指出,取决于陪审员的族裔背景,被告提问题的时候会运用完全不同的询问方法。

第九巡回庭在2010年3月发表意见时,同意本案原告的立场。法庭发表意见时指出,被告欺骗审讯法官以及提问题时按陪审员的族裔背景设计问题,“考虑到这些事实,以及被告在一个有关针对拉美裔工人受到出生来源地歧视的诉讼案中,剔除陪审员候选人时不合比例地针对拉美裔…地区法院有关被告所提供的理由不是歧视的籍口的决定,很清楚地是错误的。”

“完全没有理由为什么一下子就需要我们懂英文才能保留工作。”

—Martha Riv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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